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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合同
2007年05月16日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合同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通)与客户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客户使用北京网通电信业务(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业务(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

北京网通向客户提供其在业务登记单(变更单)所选择的电信业务(服务)。客户同意其选择的电信业务(服务)的资费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业务或接受服务。

第二条 业务(服务)办理(包括开通、变更、撤消)

1.客户应提交以下资料:

1.1个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2 单位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北京网通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客户应保证符合业务(服务)办理条件,若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北京网通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客户资料

1.客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配合北京网通核实资料,并在客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北京网通。客户资料填写有误、或未能及时通知北京网通的,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

2.北京网通对客户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由于北京网通未尽保密义务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北京网通承担。

3.为保护客户利益,北京网通建议客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因客户对其帐号或密码保管不善或被他人使用的,由客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业务(服务)使用

1.业务(服务)受理后,北京网通将进行资源核查,对于不具备开通条件的,北京网通告知客户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北京网通退还客户已交纳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2.客户办理业务(服务)时, 若北京网通提供终端设备的,所有权归北京网通所有。因终端原因的故障,请与设备说明书所列的厂家维修点联系,北京网通不承担因终端原因引起的责任。

3.客户使用电信业务(服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未经北京网通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客户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对北京网通不发生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终止后,北京网通将收回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并在一定期限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第五条 计费及费用交纳

1.业务(服务)自功能生效之日开始起计费。客户应按北京网通的规定交费。

2.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服务),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八日至月底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存金额。当账户余额不足,须及时预存,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3.客户如选择或变更托收、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托收机构和北京网通办理相应手续。

4.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北京网通有权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按照《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停止服务。

5.客户在欠费的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恢复、办理业务(服务)。

6.如遇国家调整电信资费标准的,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北京网通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规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客户服务

1. 北京网通在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2. 北京网通通过营业厅、10060号客户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3. 北京网通负责其提供的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客户自带入网终端的安装、调测和维护由客户负责。

4.北京网通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形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客户在公告后继续使用本业务(服务)时,视为客户同意接受该承诺。

第七条 合同中止、终止和解除

1.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电信费用后,可以办理暂停,但应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暂停期间的有关费用。

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网通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自行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对于预付费业务,账户余额为零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3.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相关电信费用后,可办理业务撤消或过户手续,本合同相应解除。

4.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网通可以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合同:业务(服务)使用超过约定有效期的;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出现上述第2条所述情形,暂停服务超过60日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原因等,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 北京网通保留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对电信业务(服务)的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的权利,但调整前应告知客户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2.北京网通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

3.客户选择的业务(服务)对应的业务须知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务须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业务须知为准。

4.客户选择参加北京网通所开展的针对该业务的促销活动,促销活动规则可视为本合同之补充合同。促销活动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促销活动规则为准。

5.. 本合同自双方在登记单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若在合同期满前双方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逐年顺延。本合同一式两份,北京网通和客户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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