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金色俱乐部章程

(公众会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网通金色俱乐部成立的宗旨:体现中国网通对客户的关注、关心和关爱,为客户提供个性化、零距离的服务,在中国网通和会员、会员和会员之间提供一个充分交流沟通的平台。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的公众客户(住宅固定电话用户和互联网用户)。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三条        本俱乐部公众会员分为钻石卡会员和金卡会员两种。按会员消费额的变化,会员等级会随之升降。(此外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可根据客户对公司的贡献度及重要性吸收其成为公众荣誉会员)

第四条        各类会员标准参见表1。各类会员均应同时满足表1中每行①②③项要求。

1 各类会员标准

 

①连续在网时间要求

②月均通信费要求

③欠费情况要求

钻石卡会员

12个月

最近6个月月均消费>600元

最近连续两个月无欠费

金卡会员

12个月

最近6个月月均消费>240元

最近连续两个月无欠费

注:

①连续在网时间是指连续使用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的通信服务的时长,以月为单位。

②月均通信费是指该消费者单一固定电话号码上发生的本地通话费、长途通话费、月租费、捆绑在此电话号码上的ADSL和拨号上网使用费及其他通信业务使用费(代收信息费和电话卡类消费除外)。

③欠费是指客户没有在规定的缴费期缴纳上一计费周期(一般是一个月)的通信费用。如果最近3个月连续欠费则被撤机,同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将根据客户使用中国网通通信服务的消费情况(包括连续在网时间、月均通信消费和欠费情况)核定其会员资格。凡满足本章程第四条要求的客户将有资格获得会员资格或保持相应的会员身份。

 

第三章  会员享受的优惠和服务

 

第五条        本俱乐部为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入会者建立会员档案和相应的个人账户,并颁发会员卡,作为享受各项会员服务以及在特约商户消费优惠的凭证。

第六条        钻石卡、金卡会员均根据消费情况获得积分并享受积分回报,荣誉会员不积分不享受回报。

第七条        会员享受俱乐部提供的方便、快捷、贴心的金色服务。

1.   金卡会员享受的主要服务:

(1)    “金色俱乐部通道” :营业厅台设置会员通道或提供会员优先条件,方便会员办理业务、交费。

(2)    “金色俱乐部专席”:“10060”客户服务热线设立会员专用坐席,作为会员的服务热线,会员用登记的电话能直接拨入,以非登记电话拨入,输入电话号码和密码也可进入,由专人负责受理。

(3)      “金色俱乐部专区”:在公司网站www.bjtelecom.com.cn上设立会员专区,会员在网上可进行话费查询、俱乐部活动及相关信息查询。

(4)    俱乐部不定期地推出新业务供会员在规定时限内免费试用。

(5)    不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如音乐会、电影等)。

(6)    生日/节日温情问候祝福。

(7)    10060客户服务热线不定期电话回访。

2.   钻石卡会员享受的主要服务:

(1)      享受金卡会员的全部服务。

(2)      专人定期上门走访。

(3)      不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如旅游、联谊会、沙龙等)。

3.    荣誉会员享受金卡会员所享受的服务,但不享受积分回报计划和客户回馈活动。

第八条        会员在办理业务、故障修复及投诉处理等方面享受比普通消费者更加优越的服务时限。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会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俱乐部章程中的规定。

(2)    会员应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如实登记,个人资料应详实准确,本俱乐部郑重承诺为会员保密。

(3)    会员卡为签名卡,仅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使用。会员凭会员卡只限于办理登记电话和会员本人名下的通信业务。

(4)    会员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俱乐部服务热线“10060”,或者通知所在社区北京网通工作人员,也可上网更改,以便相关服务信息、礼品等能够准确送达。

(5)    如会员卡丢失,应立即拨打10060服务热线,联系挂失旧卡和补办新卡。

(6)    会员不应出现有损于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形象及利益的行为等。

第十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1)出现严重欠费问题。

(2)最近连续三个月无法达到消费要求。

(3)退出使用中国网通公司的通信业务。

(4)电话过户。

(5)会员自愿申请取消会籍。

(6)通过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取会员卡或积分。

(7)被列入中国网通公司黑名单。

(8)不履行会员义务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

第十二条   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保留修改俱乐部服务条款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4年7月26日起生效,200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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